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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青银 | 警惕合同管辖约定误区

加入收藏 时间:2024-09-25 09:27:52 来源: 点击: 评论:0发表评论
【案例回放Ⅰ】合同约定守约方所在法院管辖,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Y物流公司与Z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约定Y物流公司为Z公司提供钢材
【案例回放Ⅰ】合同约定“守约方所在法院管辖”,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Y物流公司与Z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约定Y物流公司为Z公司提供钢材货物保管服务。因 Y物流公司拒绝给付剩余的货物,Z公司起诉要求交付剩余的钢材,如不能交付则赔偿59075188.65元。《仓储保管协议》约定合同签约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若Y物流公司违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Z公司违约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判断何方当事人违约,需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此协议管辖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回放Ⅱ】约定无关地址作为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并约定该地址辖属法院管辖争议,约定是否有效?郭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该法院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海淀区法院认为该法院裁定移送不当。最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郭某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海淀区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裁定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审理。【案例回放Ⅲ】格式合同提供方将管辖条款字体加黑,可否视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孙某因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彩色激光打印机产生纠纷。《网站会员章程》第十三条约定“若您和网站就会员章程的订立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网站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网站所属公司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该部分字体加黑)”。本案的收货地为张家港市塘桥镇。该网购平台所属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管辖权条款的标题及内容均黑体标示,足以提醒消费者。法院认为,管辖权协议格式条款仅通过字体加黑方式,尚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首先,该公司经过公证的《网站会员章程》网页打印件内容共计12页,每一页均有多条黑体标示条款,其中共达6页中的黑体标示条款明显多于非黑体字条款,经过字体加黑的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未起到提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作用。其次,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存在差异,纸质介质通过加黑或字体变化方式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但网站页面本身内容丰富,消费者浏览时注意力容易被分散,故在网站页面上字体加黑方式的提示注意功能降低。网站经营者有更多更有效的提请注意方式如弹出式页面等可供选择,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提请注意方式。综上,管辖权条款因该公司未能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孙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解读】(一)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无关地址管辖,将导致约定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约定的管辖地点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无实际联系的,约定管辖无效。另外,合同中对管辖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重要条款未提示说明,将导致约定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权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权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对重要条款未提示说明,将面临行政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 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或者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建议】管辖地约定应明确,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为确保合同管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管辖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得约定两种及以上的争议管辖方式,不得在约定诉讼的同时约定仲裁解决争议;不得约定两个及以上的争议管辖地或管辖机构;不得约定“守约方所在法院管辖”、“违约方所在地管辖”等未经审判无法确定的管辖地。而且,争议管辖地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得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与争议无关的地址管辖争议。同一业务(事项)的主合同与从合同、原合同与续签合同的管辖机构原则上应当一致,专属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重要条款应重点提示,确保约定有效性对于金额、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依法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客户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予以重点提示。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在纸质合同中可以采取字体加粗、特殊符号等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在电子合同中,建议充分发挥互联网多媒体的技术优势,通过弹出式页面等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醒目的提示。同时,建议在格式合同中增加“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特殊提示部分的内容;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等类似提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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