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客户,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2024年1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经营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什么是“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2哪些经营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呢?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3属于备案主体就必须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吗?当经营主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时,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4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呢?《办法》第六条中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标准1(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标准2(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 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标准3(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5在确定备案受益所有人时,有哪些特殊情形呢?(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备案受益所有人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了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备案所属外国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至少1名最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办法》第三条关于承诺免报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6哪些信息是备案受益所有人时需要填报的内容?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的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以及其他规定信息。温馨TIPS:为保障您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或免报承诺。
青岛市备案主体备案路径:登录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https://qydjfw.qingdao.gov.cn/index.dhtml),点击“我的办件”后继续点击“其他业务”,找到“受益人备案”点击进入备案流程。青岛地区信息备案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青岛市受益所有人备案咨询电话(0532-80896141)进行咨询。山东省内其他地市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相关要求、备案路径及咨询电话请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公告(〔2025〕第1号)》。
依法响应国家政策,请尽快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尊敬的企业客户,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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