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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守法,远离保险欺诈

加入收藏 时间:2024-04-18 10:36:52 来源: 点击: 评论:0发表评论
7.8保险宣传 | 学法知法守法,远离保险欺诈——贪念一时起,污点一生随!
01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薛某、曹某、徐某、王某、张某5人以本人或家属名义,通过网销、电销、个人代理等渠道陆续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再利用与医生相熟的关系,虚构或夸大本人及亲友的病情,于多家医院开具虚假病历、办理虚假住院,并以虚假证明材料作为理赔依据,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54.85万元。
02
法院定性及判决
     1、定性经人民法院审理:被保人薛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购买保险后通过虚构或夸大病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徐某、王某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购买保险后通过虚构或夸大病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张某虚构事实,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两次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2、判决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曹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不等。
03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四、平安人寿反保险欺诈举报方式电话:拨打95511根据语音提示按 #-1-9邮箱:rsqzjb@pingan.com.cn
案例来源:《保险欺诈典型案例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李有祥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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