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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案例警示第四期

加入收藏 时间:2026-01-07 16:18:59 来源: 点击: 评论:0发表评论
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案例警示第四期

    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认真贯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有关要求,从源头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推出典型案例以案明规、以案普法,着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案例分析:
      张某锋、刘某、王某等人是某投资中心股东,以该投资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某信息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3年至2021年间,张某锋等人通过某信息公司和某公司运营一个网贷平台,以网站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6%至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6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05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张某锋等人通过搭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以合法网络借贷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变相承诺保本、高息利诱、公开宣传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关注、投资,通过隐瞒实际主要借款人、编造虚假标的、期限错配等方式归集资金,导致广大出借人对于真实的资金用途、资金风险情况不了解,最终造成投资人损失。
案例警示:
     投资者应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场需谨慎”,切记收益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在收益率明显高于其他理财产品时更要提高警惕。
      应坚持“四查”原则。一是查资质,即是否有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二是查项目,即底层资产真实性;三是查流向,即资金真实用途和去向;四是查舆情,即网络投诉记录等。此外,还应做好“证据”留存。为便于维权追责,投资时注意保存相关投资合同、通联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时及时举报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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